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,是國家發展公益事業,促進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及實現國家管理職能的基本保證。一切經濟組織和公民都有依法納稅的義務。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。
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人的所得稅負擔問題,在制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過程中始終是各方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。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,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根據其應稅所得額繳納33%的企業所得稅。同時,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,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從企業分得的利潤還要繳納20%的個人所得稅。本辦法生效后,將有部分具備條件的個體工商戶轉為個人獨資企業,而他們過去只按應稅所得額5—35%的超額累計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,轉為個人獨資企業后,要繳納二道稅,將加重他們的稅負。對此,許多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委員在審議個人獨資企業法(草案)時提出,對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只收一道稅,避免雙重征稅。經研究,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,對個人獨資企業如何征稅問題情況比較復雜,涉及我國現行稅收制度的調整和完善,需要在制定稅法時通盤考慮。因此,只對個人獨資企業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作了規定。目前,國家有關部門已經注意到雙重征稅對個人獨資企業發展的影響,正在著手研究解決這一問題。但在問題解決之前,個人獨資企業仍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。